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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有效答辩、赢得主动的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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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法庭答辩,是庭审程序推进的必然之举。所以,被告应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积极回应。《民事诉讼法》中虽规定了答辩的内容和形式,但对于被告如何进行答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有效的答辩需要遵循三步骤。”
文 | 王剑平 上海一中院申诉审监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律硕士来源 | 上海一中法院
答辩不仅体现在被告向法院提供答辩状,还体现在庭审时被告的整个言辞答辩。因此,答辩在庭审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进行答辩,是庭审程序推进的必然之举,法官可据此确定争议焦点、发现案件事实。
法官虽拥有依职权调查的权限,但是能否查明事实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能力和技巧,如果没有被告的参与,庭审过程相当于攻防之战中只有矛,而没有盾,可能会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的正确性。
被告应如何进行答辩?有人会说,这不是很简单,就是写个答辩状,辩驳原告就可以了,其实不然。
如何才能成功地辩驳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只有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反驳、辩解、答复及其事实根据等意见,才能赢得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所以,被告应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积极回应。《民事诉讼法》中虽规定了答辩的内容和形式,但对于被告如何进行答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有效的答辩需要遵循三步骤。
- 1 -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
明确原告向谁主张,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涉及请求权基础的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往往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
原告想要其请求权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必须在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并就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对于被告而言,则需要认真阅看原告诉状,从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中寻找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从而寻找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具体可以分三步走:
原告陈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则可以据此确定请求权基础;原告起诉时仅描述基本事实而未明确提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将原告主张及理由归入到上述步骤,进而对请求权基础进行确定;原告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可待其明确后,从中梳理出与请求权相关的内容,再结合上述步骤确认请求权基础。
在上述纠纷中,有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涉及债权、物权。现乙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过户涉案房屋,表面上看是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究其实质,甲乙间系以订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买卖合同之方式,担保甲对乙借款合同的履行。
在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界定时,要考虑买卖合同的从属性,房屋买卖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甲乙之间根本就是借贷合同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甲到期不对乙履行还款义务,乙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起诉,而不能依照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因此,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借款合同才是该案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的,被告可以申请法院驳回起诉。
① 如果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被告可用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来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
② 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事实陈述,即否定。比如原告主张合同已经订立,被告则否认该陈述,被告需要陈述已经进行了哪些谈判并且是基于哪些原因没有达成协议;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中,被告否定了原告陈述的事故原因,那么被告应当陈述按照他的观点,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③ 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但是提出可以驳倒原告陈述的事实。具体在实践中表现为“是……但是……”。被告的这种陈述便是构成诉讼法意义的抗辩。诉讼法意义的抗辩可以分为三类:
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
原告陈述所推出的法律后果自始不能发生,其存在受到阻碍。比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或者合同缺乏法定形式,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其最终结果是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的请求权不存在。
权利的消灭事实
涉及从当时起或者从现在起消灭原告已存在的权利效力的事实,比如说已经偿付、抵销、免除、撤销、解约等抗辩。
权利阻止的事实
④ 被告的抗辩可以不限于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第三个步骤,选择适合的抗辩后,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答辩的重要内容。
作出诉讼法意义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提供证据旨在证明案件的要件事实。案件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四类。
当原告对其主张的权利发生的事实提出证据并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就需要提出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或者权利的消灭事实予以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不出抗辩的要件事实或者虽然提出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或证明力不足时,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这起请求借款返还诉讼中,原告提出的作为请求原因事实的“交付金钱”以及“约定返还”这两个要件事实,原告提供借条,就是证明原告主张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发生事实。被告对于4万元作了两种不同的抗辩,借了2万元,但2万元已经归还,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该事实就是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消灭事实;还有2万元是虚构的,自始就不存在,这是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鉴于被告并不能提供2万元虚假的证据,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证据的问题。如果被告抗辩借款还未到期,则是权利阻止的事实。
总之,被告可在识别原告权利的基础上,根据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选择作出适合的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结语
通过上文的论述,希望大家能够对如何进行答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且了解具体的方法,把握其中的要点。在诉讼过程中,避免单纯地为答辩而答辩,或者简单反驳对方的观点意见,而应当遵循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选择适合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三步骤,体会其中的内在逻辑价值,掌握答辩艺术,进一步提升答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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